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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法大翻修…人身保險 將有14天撤約權

2019/03/04
金管會昨天預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明訂團體險不適用保險利益、取消困擾保險業已久的三天審閱期限制;此外,明定保險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(一致)時成立,也就是不當然以支付保險費契約才生效。在產險業方面,對善意複保險,將改由保險公司負連帶給付保險金責任。
 
金管會保險局表示,這次共修正十三條、增訂五條、刪除兩條條文,其中有條文長達八十二年未修改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之前也透露,這次保險法修正,是他來金管會後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法動作。
 
保險局昨天預告的條文中,包括增訂要保人對配偶、直系血親等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;並增訂團體保險定義、授權主管機關就團體範圍等事項另為規定,團體險可不適用保險利益規定。
 
另外,困擾壽險市場多年的三天審閱期爭議,此次修法也一併解套。將新增第五十五之一條,明訂個人兩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,應提供十四天的契約撤銷權,可不再適用消保法審閱期規定。
 
金管會還將修正保險法第四十三條,明確保險契約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即成立,並刪除現行現定保險契約以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規定。
 
在產險業部分,將明定善意複保險各保險人於其約定保險金額範圍內,對被保險人負連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若房子價值一千萬元,但被保險人在善意前提下買兩張火險保單各一千萬元。若房屋因為火險全損,還是只賠一千萬元,但過去是保戶自行向兩家公司各申請五百萬元理賠,但未來由一家產險公司先賠一千萬給保戶,再跟另一家攤賠。
 
針對各界關切的貨車撞超跑議題,顧立雄在立法院財委會指出,如果立法院反映的是一個大多數人的意見,就要考慮是否訂出一個「特別侵權行為」型態;但這部分因為要修改民法,所以由法務部主政,且要不要針對交通事故制訂,則須與交通部洽商。顧立雄說,若有這樣的修法,這個事件必須有普遍性,不應只為個案做大幅修改,且這種侵權行為規定,恐會回頭影響到保險業第三人責任險費率擬訂,漣漪效果會很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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