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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立雄力推金金分離 將提案

2018/02/13
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拋出「金金分離」(同一集團不宜持有兩家以上同類型金融機構)議題後,引發市場熱烈討論。朝野立委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追問,金管會該怎麼針對「金金分離」畫出明確界限。顧立雄說,金管會希望有意投資金融業者,「最好只擔任一家金融機構的董事」,他並承諾會針對金金分離提出法規修改方向。
 
民進黨立委江永昌、吳秉叡及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人,在財委會都質詢顧立雄,金金分離「依據什麼法規」?曾銘宗說,他支持金金分離方向,但目前似乎沒有金金分離法規。江永昌說,若沒有明確界定,金管會的疑慮可能會變成大家的憂慮。
 
顧立雄說,金管會會加強「金金分離」的法制化程序,讓規範金金分離的那一條線更明確。他說,若金金不分離,同一個公司指派的代表,在不同的銀行擔任董事,會涉及競業禁止問題,所以金管會希望金融業投資者最好只擔任一家金融機構的董事。目前像寶佳資產管理公司在台中商銀和三信商銀都擁有董事席次。
 
顧立雄會後受訪說,目前規畫方向是先從銀行業開始檢討,因為就現實面來看,涉及銀行的問題最多也最廣,他會思考銀行法第卅五條之一(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),還有銀行法中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的法規。銀行和金控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中已規範「產金分離」,顧立雄說,法規只規範到董事長、總經理,但因為負責人定義本來就包括董事,若可擴大到董事,就不見得要修改銀行法。
 

新聞辭典/自然人董事vs.法人董事
金管會官員指出,法人董事法源,是現行公司法第廿七條規定,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,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,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。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,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,代表人有數人時,得分別當選,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。
 
官員說,法人代表出任董事,與自然人董事最大不同,就是依公司法第廿七條,法人代表會被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,像前例的張三可能隔一段時間就會被換成李四,但自然人董事必須做滿一任三年,後者不會有隨時被改派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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